招教考试之公共基础知识复习与考试指导(六)

来源:时间:2016-07-17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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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教考试之公共基础知识复习与考试指导(六) 法学基础理论 复习与考试指导 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中居于基础理论地位,其他各种具体法律规章的制定和修订都是基于对法理学的理解和
招教考试之公共基础知识复习与考试指导(六)
法学基础理论
复习与考试指导
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中居于基础理论地位,其他各种具体法律规章的制定和修订都是基于对法理学的理解和具体化。考生在本部分要注意以下几个考点。
(1)法的概念、基本特征和作用
(2)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3)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法的渊源和分娄
(4)法律体系,法的实施、试用、执行、法律效力
(5)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结构、发生、变更与消灭
(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实施的监督、法律监督及其结构
考生复习备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部分概念较多,而且比较抽象,所以复习时要多花时间,全面复习,认真体会和各种范畴之间的内在关系。
(2)从近年的考试情况来看,命题集在若干基本概念的辨析、比较、判断上,有关法律效力等难点也是出题的重点之一。
(3)近几年对我国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的考察有加大趋势,考生要注意。
答题时要注意三个方面的技巧:
(1)要把握好简单扼要的原则,直奔主题,不需展开论述。
(2)要注意全面和准确,不能有遗漏,更不能以讹传讹。
(3)要注意一定要有条理性,多层次、多角度来解题和答题。
经典考题专家解读l
◆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 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 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 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
【经典考题】(简答题)简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之问的关系。
【分析】任何 法律关系都是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没有无权利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幕,,(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 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为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为显著,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 全面的实现。
◆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
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实施,即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它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 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通过这种活动,把法律规范中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 为人们的具体行为和活动。
【经典考题】(单选题)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是靠(    )
A社会舆论    B领导的威信    c自觉遵守    D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分析】答案为D。法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证,阶级社会如此,其他社会更应如此。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在调 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其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投有某方面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对应的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3)法律关系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4)法律关 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
【经典考题】(单选题)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
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事实    D法律关#333333; line-height: 150%">了解新中国宪法的改革与发展。
(4)掌握我同的同家性质、国家形式和基本制度,我同的国家机构。
(5)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内容。
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理解和深刻把握宪法的基本内涵和各相关理论。,
(2)注意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同时注意2004年3月对宪法的修订内容。
(3)本部分常出现选择题和判断题.所以考生不需要记忆,重点是要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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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作为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的高体现者。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经典考题】(简答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及其表现是什么?
【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全国人大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的、高的地位,是国家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现:(1)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它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和决定等,其他国家机关都须遵守和执行。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所有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经典考题】(简答题)怎样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分析】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①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剐、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 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 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3)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不包含立法平等,它 只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4)资本主义国家的平等原则虽然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但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经典考题】(简答题)什么是公是的基本权利?其具有哪些特征?
【分析】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叫、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基本权利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2)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主要、基本而不可缺少的权利。
(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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